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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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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称,在他加购了多种课程后,11月10日,教练李某仍向他推销私教课,在他明确拒绝后,李某提出可以向借贷平台借款购买课程。当天,因他没带身份证,无法完成借贷平台的认证,健身房的两名工作人员跟他一起回学校取了身份证后完成认证。尽管借贷时人工审核未通过,未借到钱,他最终还是用自己的存款1.08万元,又买了课程。

何昊说,11月13日付款后,他何昊意识到被骗了,次日他联系律师,并向健身房要求退款未果,甚至被工作人员建议他当兼职教练还贷款。他提供的11月16日的录音显示,他要求退回4万余元的私教费,录音中一名男子称将于次月退款,但要把上不完的课“折课”为2000元一节的“店长课程”。该男子还提出,把“店长课程”上完,就能在健身房当兼职教练,“上班还贷款”。